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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04月14日 【字体: 【颜色: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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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

  长:伍学泉(党总支书记)    严永光(院长)

副组长:宋子贤(副院长、工会主席、纪检委员)    高桂生(副院长)

  员:覃金荣(院办主任)    韦辉贤(职代会委员)  

    兰艳华(财务科科长)   李朝娟(设备科科长)  

      宾(总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医院办公室,主要负责: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活动安排;来信、来访、来电接待,认真查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协调督促落实院务公开工作,做好总结和汇报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任:宋子贤(兼)

副主任:覃金荣   兰艳华

  员:陈能恩   韦辉贤   农小群   李朝娟       

    黄凤英        杨水贞

 

 

 

院发[2006]45

 

 

关于公布实施医院《医疗收费监督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南价费[2005]83号文中:让政府放心,给患者明白的要求,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医疗收费监督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医院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杜绝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多收费、乱收费现象。

    2、收费要有依据,凭医嘱、处方、检查及治疗单划价收费,同时要开具发票,门诊收费还应将发票核对联贴在处方、检查单、治疗单后,以便核查。

    3、实行亮证收费,出示《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4、实行物价员定期下科室巡查制度。现场解答科室提出的物价问题,指导临床科室按价格标准收费,及时向临床科室传达物价部门的最新政策及动态。物价员及时总结住院收费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每周的会议或集中学习时可对所有的收费员反馈。

    5、每月物价员抽查每个科室10份以上在院及出院病历,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结算员指出,并按照《职工奖惩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及时纠正结算工作中的多收、少收、漏收现象,制止不按标准收费和分解收费等错误行为。

    6、门诊收费处由收费处组长负责抽查处方,每位收费员每月至少抽查50张处方,因工作疏忽少收、漏收或多收的,按差错处理,与绩效工资挂钩。

    7、实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及住院费用清单制度,使患者明明白白消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病人反映的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南宁市

第二卫校附院

第九人民医院

    00六年十二月一日

 

 

 

 

 

 

 

院发[2006]46

 

关于公布实施医院《违反物价收费制度的处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规范本院的收费行为,杜绝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患者利益,减轻患者负担,根据《职工奖惩办法》相关条款,现将本院对违反物价制度的处罚规定通知如下:

一、科室或个人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少收钱、少记帐,除按实际金额赔偿外,属个人行为的,扣发当事人100300元,情节严重的按待聘或解聘;属科室行为的,按实际违规金额加倍扣发科室绩效工资。

二、因工作疏忽少收或漏收费的,由当事人负责追回或补足少收或漏收部分,并扣发50元。

三、违反物价收费政策,乱收费、多收费的,除将非法收入部分从科室扣出并退还给病人外,视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未经申报批准而科室自立项目收费的,发现一次按每个项目扣责任科室1001000元。

2、不按标准或分解收费的,按查出多收金额加倍扣责任科室(或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3、有医嘱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而收费的,按查出多收金额扣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四、收费人员上班时间拒收交款,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50元。

五、挂号、收费人员因不备足零钱少找补给病人,或因收现金不唱票而造成纠纷的,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30元。

六、私自收取病人的医药费、检查费等据为己有,除如数退还病人外,属个人行为的,扣发责任人1001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属科室行为的扣发科室5002000元,并给予科室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七、凡发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立即调离岗位,调查处理期间按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南宁市

第二卫校附院

第九人民医院

    00六年十二月一日

 

 

 

 

 

 

 

院发[2006]47

 

 

关于公布实施医院 《一次性医用材料收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桂价费[2005]269号文,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全部实行分类编码管理,同时对服务内容和可以另行收取的材料费用等作了严格的界定。为规范本院一次性医用材料收费的管理,特制定医院《一次性医用材料收费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大多数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大部分原来在价格外另外加收的一次性材料费,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分解收费。

    二、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除“除外内容”明确可以另外收取费用以外,其余费用均包括在相应的服务价格之内,实行费用打包,不得另外收取。“除外内容”标明可以另外收取费用的可以另外收取。

    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价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91号文,对可在价外加收的特殊医用耗材、特殊医疗仪器及药物的价格采用按中标价(购进价)顺加作价管理。中标价(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可顺加8%1001——5000元的可顺加5%5001元以上的可顺加3%。(此规定从200511月起执行)

    四、关于《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的说明:

    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中所列可以另外收费的内容。包括:药品、特殊医用消耗材料等。如雾化吸入,除外内容药物、一次性雾化器。说明该项目只是操作过程,药物及雾化吸入使用的一次性雾化器可以另外收费。

    五、例如临床诊疗类手术治疗说明第3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一次性口罩及帽子、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在定价时己列入成本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第4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进口可吸收缝线、生物胶)、特殊药品等均为除外内容等等。

    六、对护理部下发的“医用一次性材料使用单”涵盖内容的说明:

    1、在执行医疗服务中,所实际用到的本项目除外内容中需另行收费的特殊一次性医用耗材等;

    2、在执行医疗服务中,特殊病人所实际用到的大量(超过一般正常用量)的普通一次性耗材。

 

 

 

 

 

 南宁市

第二卫校附院

第九人民医院

    00六年十二月一日

 

 

 

 

 

 

院发[2006]44

 

 

关于公布实施医院《患者收费方面的来信来访接待答复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维护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更好地落实首接责任制,特制定医院《患者收费方面的来信来访接待答复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立患者来信、来访登记本。

    2、财务科物价组负责接待及答复患者关于本院收费方面的来信来访。

    3、接待人应将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详细地址及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记录好。患者来信必须当日拆封(记录好收到日期)。拆封时要注意保留地址、邮戳、邮政编码,保持信件完整。

    4、接待来访要热情礼貌,接待人与来访人直接交谈时,要耐心听取陈述,做好记录,并引导来访人抓住要点,把话讲完。对来访人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整理成书面报告呈领导批示,按领导批示意见认真处理。

    5、接待人在接待工作中要遵守纪律,按政策办事,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答、解决的,符合医院规定、符合政策的,可及时答复,给予解决。对无理的要求,要正确对待、耐心解释。

    6、接待人要做好物价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必要时可以向来访人出示上级物价部门下达的收费文件。对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由接待人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或临床科室予以解释。

    7、对来信、来访的答复必须及时。来信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电话答复。来访尽量当场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应向来访人做好解释,待调查清楚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上级有关部门等转来的物价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以医院的名义予以书面解答。

    8、患者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收费问题,经查证确实属于我方差错的,除将非法收入部分从相应科室扣出并退还患者外,还应及时报告院办公室,以便按照《职工奖惩办法》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南宁市

第二卫校附院

第九人民医院

    00六年十二月一日

 

 

 

 

 

 

 

 

院发[2006]48

 

 

关于公布实施医院《禁止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的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全部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禁止医院任何部门、科室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院《禁止设立“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任何部门、科室是指我院的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总务后勤。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医院收入、未列入医院财务会计部门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医院的财务部门应当统一负责医院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工作。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医院的财务部门、所有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总务、后勤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置“小金库”。

第五条  收入的管理

    凡属医院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本上统一登记、核算。

    1、所有的门诊挂号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住院预交款,如数足额上缴银行,不允许挪用、坐支。所有收费收据的存根财务科由专人进行稽核,以保证收入的完整。

2、住院病人在院期间的费用,实行按日结算,一日一清的管理办法。

3、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时,实行按日结算,一日一清的管理办法。

4、医院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按照形成的原因,全部纳入医院收入。

第六条  支出的管理

医院的各项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据实列入对应帐户核算,禁止虚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账务处理。

1、医院财务门应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标准,所有支出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虚列费用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支出或者转移存放到其他单位。

2、医院财会部门应按照规定使用费用科目,禁止以错用会计科目等手段调配、转移、列支成本费用,通过账外设账的形式私存私放资金。

3、医院业务外支出的应按照发生原因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包括盘亏固定资产净损失、经费支出、违约和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款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第七条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计价和计提折旧。禁止私自处理医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获得的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通过任何形式隐匿或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禁止侵占国家和医院资产。

第八条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使用,做到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禁止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使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利用账户套取现金,将资金转移到账外。

第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财会监督制度,完善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严格各项业务的财会核算,从根源上消除形成“小金库”的各种隐患。

第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财务的检查、考核力度,强化对业务单证及会计凭证的检查。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遵守医院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检查落实督促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财务部门依法对各部门、科室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发现设置的“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列入医院财务收入。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放的资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财务部门依法追回。

医院对各部门、管理设置的“小金库”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